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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2008年1月1日 浏览次数: 3074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加强外省进皖、省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下称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进驻本地区建筑市场流动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并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督促流动施工单位执行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流动施工单位信息等。
    第三条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皖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加强本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并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工程所在市政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递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法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一式三份,下称承诺书)。其中一份企业留存备查,两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将一份转交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开展建筑活动实行资质备案的,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流动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督促各项目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不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
    第五条 建立以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为主、育龄妇女(包括流动务工人员随带家属,下同)为重点的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机制。工程项目开工时,流动施工单位的项目部要对进驻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特别是育龄妇女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称《婚育证明》)情况进行核查,列出未持有《婚育证明》人员名单,建立项目部育龄妇女台帐。台帐内容主要反映本项目部育龄妇女姓名、户籍地、身份证号、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婚育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 流动施工单位完成自查、建立台帐后,要填写《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查报告》,并附上没有办理《婚育证明》和《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社区(或人口计生部门,下同)查验的流动人口详细名单,一式四份报建筑工地所在社区,经社区签章确认后,社区、流动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所在县(市辖区、开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管理机构)各留一份。
    第七条 建立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度。流动施工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建筑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指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流动施工单位与各项目部要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把本单位承诺应做工作分解到各项目部,落到实处,并对所属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流动施工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档案,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要有书面布置、检查总结等工作资料,并存档备查。建筑工地项目部要根据建筑工地人员调配进出情况,及时检查进驻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填写项目部台帐,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及时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建筑工地项目部要加强建筑农民工的探亲来访人员的留宿管理。属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的,要进行登记、办理暂住证,提倡流动施工单位予以安排探亲房。其他非直系亲属人员,不得留宿建筑工地。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流动施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年至少要协助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按照流动单位自查、县级复查、市级抽查进行。同时要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等巡查,检查流动施工单位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查看项目部育龄妇女台帐,抽查建筑务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人口计生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协助进行处理纠正。
   第十条 流动施工单位建筑工地发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人口计生部门查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执行,并在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流动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地点、项目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摘要、记录日期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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