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在建筑企业招投标中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中标规则。在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企业受市场法规约束,自律性较强的条件下,这一规则的运用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也有利于建设方节省投资,缩短建设周期,获得更优的投资收益。
我国是一个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从很多方面讲,离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法制条件还有相当的距离。拿建筑企业来说,招投标的担保,赔偿机制尚未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正在建立中,企业对自己因诚信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也并不完善。而投资方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还不具备责任人应当承担因错误决策而赔偿或受罚的机制。特别是对大多数国有投资者来说,也还不排除一些人利用掌握的国有投资权去寻租的可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本来在招投标中行之有效的最低中标就存在了变味的危险。从目前大量因实行最低中标规则而带来的恶果看,目前在我国实行这一规则弊大于利,变味的比比皆是。
弊端之一是少数建筑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中标不惜以低于成本价去投标,更有甚者,不惜以根本不可能达成的造价去投标,一旦中标,再千方百计把造价抬上去。万一投资方管理较为完善,靠搞腐败的那一套行不通时,则不是搞个劣质工程,就是干脆不干了。而对这种行径的处罚目前尚不能跟上,这就给这些恶意以最低价投标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弊端之二是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秩序,损伤了一大批讲诚信,重质量的优秀建筑企业的利益。并进而把招投标引向错误的方向。
弊端之三是败坏了招投标评审机构及评审员的声誉。本来评标机构及成员应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在保护投资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选择既能达到投资人要求,又能为投资人节省资金,同时也有利于不断提升建筑企业素质的投标者。但一搞最低价中标,就事实上剥夺了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公正执法的可能。如果凡项目谁最低报价谁就中标,还要这个评审干什么呢?
弊端之四是带来一大堆社会问题。一些建设项目因之迟迟不能开工建设,一些建设项目半途而废,一些建设项目成了豆腐渣工程,给全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建筑企业与投资方之间的争执甚至诉之法律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从以上弊端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行“最低价中标”的条件尚不成熟。当前仍然需要充分发挥评标机构和评审人员的作用,在能满足投资方要求的前提,选择报价有依据的优秀建筑企业中标。 |